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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愛上魚販 又與前夫生子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21日 下午2:02

〔自由時報記者謝鳳秋/台中報導〕從越南遠嫁來台10多年的陳姓女子,際遇令人唏噓,因遭前夫家暴而離婚,帶著女兒與61歲的賴姓男友同居,曾因吵架被掃地出門,接受庇護安置,小孩後來託給前夫照顧,她當作業員賺錢,沒想到再遇橫禍。

38歲的陳女懷著遠嫁異鄉改善生活的夢想,嫁來台灣,8年前生下女兒,無奈夫妻倆常因經濟問題吵架。97年8月,先生以安全帽丟她,還拉著她在地上拖行,她混身擦傷,忍無可忍之下,聲請家暴令獲准,並於98年3月離婚。

離婚後,前夫還是持續糾纏她、伸手要錢,98年5月,更因要不到錢揮拳痛毆陳女,陳女帶著女兒躲避前夫,不久,認識61歲的賴姓魚販,進而同居。

98年12月,陳女與賴男爭吵,陳女打破窗戶洩憤,賴男將她及女兒趕出家門,她接受台中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庇護安置,女兒則由前夫照顧。安置3天後,陳女到女友家中居住,後來又與賴男和好。

這段期間,陳女與前夫仍藕斷絲連,99年又與前夫產下1子,女兒及兒子皆交由前夫撫養,她則到潭子區光學大廠當作業員,且與賴男在潭子租屋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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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家暴受辱 女台僑樂公益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14日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遭到性侵、家暴的身心創痛,我都經歷過,現在我有能力,就盡力去幫助他人!」75歲台僑徐月蘭命運乖舛,如今事業有成,先前已捐款4千萬元成立慈善基金會,昨又慨捐400萬元給4所國中小,另提撥1千萬信託,準備再捐助10所國中小。

徐月蘭出生在苗栗縣,幼時被過繼給人當養女,養父動輒對她施暴。她回憶說,15歲離家到台北,差點被迫賣身,後來淪為街友,1名理髮廳老闆娘好心收容她,後來卻遭老闆性侵懷孕,老闆給她一筆錢要她離開。

徐月蘭回到苗栗的養父母家,養父竟把老闆給她的錢拿走,她沒錢墮胎,最後生下小孩,在苗栗大坪頂拾荒度日。

「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徐月蘭說,她後來回到台北,白天理髮、晚上兼差調酒,在台北買了1間小房子, 和1名酒店司機同居,未料懷孕後又被拋棄;民國65年,她帶著孩子嫁給駐台美軍,跟隨到美國生活,卻被家暴打成重傷,離婚後她出售台北房子得款10萬美元,投資房地產,賺了一些錢,也結識現任美籍丈夫,終於找到好歸宿。

徐月蘭89年回台灣時,聽到1名外籍配偶遭丈夫家暴的不幸遭遇,她決定要為受害婦女做些事情;她在苗栗縣府協助下,捐出100萬美元,在苗栗市購屋並成立「徐月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徐月蘭表示,當年被性侵生子一事已走出傷痛,同意本報刊出,用意是鼓勵其他曾遭性侵的婦女,走出悲傷。

徐月蘭在97年分別捐助苗栗市大同、建功2所國小各100萬元,做為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昨天又捐贈公館、大湖、新開國小及獅潭國中各100萬元;基金會人員透露,她已提撥1千萬元信託,準備未來再捐助10所國中小。

徐月蘭的善行獲頒100年度全國家暴、性侵害防治有功人士,2月將到總統府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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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 僅半年提告時限

作者: 史倩玲 | 台灣立報 – 2012年1月19日 下午10:08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台灣的家庭暴力統計數量逐年增加,但許多受暴婦女並不清楚家暴的後續法律流程,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家防會指出,在遭受家暴時,最重要的是蒐集證據,同時留意如傷害罪等屬於告訴乃論罪的期限,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達重傷 加害人才被關

根據目前的刑法,如果家暴受害者為輕傷,如遭受打耳光、以拳重擊、拉頭髮、加害者將受害者猛力推撞牆壁,尚未到達刑法第10條的重傷程度,根據刑法第277條規定,施虐者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但家防會指出,實務上這類案件大都處有期徒刑4個月左右,得以易科罰金,原則上施虐者是不會被關。

如果施虐者將受害者傷害至重傷,也就是說其傷勢到達毀敗一眼或二眼之視能;或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或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或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或毀敗生殖機能,就構成重傷害罪。重傷害的刑度相當高,施虐者將被處以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施虐者如果以言語或肢體動作恐嚇受害者,將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施虐者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不驗傷也要就診

受害者要對施虐者提出刑事告訴時,一定要提出證據,提供法官推定犯罪事實。家防會表示,一般受害人都常常顧念夫妻情份,不想提出告訴,導致沒有及時驗傷。但事實上,驗傷之後也未必一定要提出告訴,受害者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可以考慮。如果沒有立刻驗傷,等到傷勢好了就失去證據。另外,家防會也提醒受害人,如果不好意思去驗傷,至少要去醫院就診,留下就診記錄,將來萬一有訴訟發生時,還可以請法院調取醫院病歷。

家防會也表示,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提出告訴期限為6個月,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部分受害者或許是念在夫妻多年情份,有些則顧慮孩子或他人眼光而遲未提出告訴,等到想再提出告訴來找律師時,早已超過告訴期間,而無法提出告訴。

告訴乃論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可撤回告訴,因此,如果施虐者與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受害者還是可以撤回告訴。至於重傷、恐嚇、殺人、妨害自由等罪則為公訴罪,並沒有告訴期間限制,將來也不得撤回告訴。

離家出走無刑事責任

如果受害者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已無法再忍受與對方繼續生活,一樣可以離家出走。目前在法律上包括「離家出走」、「警告逃妻」、「失蹤人口」並沒有任何刑事責任,受害人不會因此被抓去關,也不會被強抓回去履行同居義務。在法律上最嚴重的後果是對方可以因受害人不履行同居義務而提告離婚。由於離婚是多數受害人想要的結果,因此加防會表示,受暴婦女離家不需過分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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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孩子驗DNA 查出妻通姦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22日 上午4:28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新竹市30歲方姓女子93年間與江姓男子結婚,95年10月間產下第3子,隨著小孩愈大,江男發現這老么與兄姊長得愈不像,加上去年方女離家出走與不明男子同居,江男懷疑被戴綠帽找醫院驗DNA,結果真非親生,憤而告方女通姦,方女被依妨害家庭罪判處2月,江男並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獲勝。

江姓男子向法院控訴說,他與方姓女子93年間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但方女沉迷網路交友,經他多次勸阻依然故我,甚至與男子外出多日不返家。去年6月間,他看已經5歲的老么跟兄姊都不像,懷疑方女對婚姻不忠,所以帶著小孩到醫院驗DNA,鑑定報告排除老么是他小孩的可能,所以告方女妨害家庭。

法官認為,被告方姓女子95年1月間,與不明男子通姦並懷孕產下一子,回推受胎期間,是江男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坦承與男子通姦但拒絕說明男子身分,所以依妨害家庭罪判處被告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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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崎步閃婚1年閃離

作者: 江芷稜╱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月1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江芷稜╱綜合報導】

閃婚僅1年的日本天后濱崎步,新年投下震撼彈,16日深夜在官方網站宣布,和奧地利籍老公曼紐施瓦茲遞交離婚申請,她稱結婚時考慮他在美國工作,希望在海外定居,但因東日本大地震不想離開日本,決定協議分手,「問題在自己身上」,沒有第三者。不過,這理由外界認為太扯,日媒爆料,她老公去年先斬後奏,拍攝裸體寫真集才惹怒她。

護衛前夫 戶籍仍是單身

她2010年8月在洛杉磯拍攝單曲〈處女之路〉的MV,和男主角施瓦茲相戀,4個月

就閃婚,不被外界看好。她聲明中說,夫妻討論多次,遠距離不是問題,心靈漸行漸遠才是主因,今年初在夏威夷工作,收到歌迷的結婚周年祝福,覺得感激又慚愧。

婚姻破裂,她仍護著前夫,指他繼續努力進軍好萊塢,請外界尊重兩人隱私,不要過多打擾。施瓦茲在推特引述邱吉爾名言:「悲觀主義者在機會裡苦尋問題,樂觀主義者在問題裡發現機會。」很難推測涵義。

知情人士爆料,施瓦茲未與濱崎步商量,去年11月發行裸露尺度很大的寫真集《SUPER MANUEL》才是離婚導火線,他在推特對她說:「這是送給妳的聖誕禮物!」當時她甜蜜回:「心臟都快要停止跳動了。」其實很憤怒他的「賣肉」,且她從未向日本提交結婚申請,戶籍上仍是單身

中居正廣 搭上20歲嫩妹

另外,SMAP成員中居正廣被雜誌報導,和酷似國仲涼子的20多歲美女交往,一起澳洲旅行,9日回成田機場受訪時沉默不語。和高城剛搞不定離婚協議的澤尻英龍華,也傳出已和他人同居,但她友人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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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過後日人覺悟家庭最重要 小三也醒了

中廣 – 2012年1月9日 下午5:29

患難見真情。經過去年311地震、海嘯和核災後,同居與離婚率偏高的日本人正力求婚姻「正常化」。不僅有越來越多同居男女決定攜手走上紅地毯,搞婚外情的日本人也在一夜間被震醒,感受到家才是最安全的避風港。

中新網報導,日本一家媒體網路調查,了解到大多數日本的婚外情者在地震中所撥打的第一通電話、發的第一個手機簡訊,是給自己的配偶,而非小三。

調查也指出,那場強震還把小三「震醒」,發現大難來時,只有 7% 的搞婚外情男子覺得情人比妻子重要。這場次地震讓小三們覺悟到,「一場沒結果的婚外情不保險,家才是最好的避風港。」

日本婚姻專家認為,311的天災可說是給日本社會提供一次認識家庭重要的契機。夫妻們在患難見真情中,有了更清晰的家庭觀,感受到親情最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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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女剪男友命根 情有可原判緩刑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5日 上午4:29

〔自由時報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越南女子潘氏雪娥與同居男友翁某生女,男友不負擔家計,還索錢買毒揮霍,並另結新歡,趁翁某用藥入睡後剪斷其命根子,丟進八掌溪,事後叫救護車將翁某送醫並自首,法官認為潘女情有可原,予以減刑,判處1年2月有期徒刑,並緩刑3年,讓潘女免於坐牢。

去年10月15日凌晨,潘女打電話要求情敵與翁斷絕來往,不料被「小三」回嗆,舊恨新仇湧上心頭,持剪刀剪斷翁的陰莖。潘女卻拿著翁已斷的命根子,騎車到嘉義縣義竹鄉丟進八掌溪,翁雖送醫救治卻無法接回。

嘉義地院判決指出,翁的陰莖並非全被剪掉,還留有2公分長,手術後仍可自然勃起性交及正常排尿,只是長度受損,進一步復健整型可恢復原有功能,未達重傷害情況,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

另因潘女事發後自首,而翁當庭表示有錯,願意原諒潘女和解,法官除以未遂犯、自首等減刑,再以潘女目不識丁,18歲嫁到台灣,卻要工作養家,而被害人索求無度,還移情別戀,依法連減3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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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男友命根丟溪 越女判刑1年2個月

TVBS – 2012年1月5日 上午7:39

嘉義縣義竹鄉一名越南籍女子,去年10月懷疑同居男友劈腿,一氣之下,趁男友熟睡時,用剪刀把對方生殖器剪斷,丟到八掌溪裡,再向警方自首,法官審理後,考量女子有悔意,男友也替她求情,加上男方搶救後,仍有排尿、生殖功能,因此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她1年2個月徒刑,緩刑3年。

嘉義縣義竹鄉一名越南籍女子,去年10月懷疑同居男友劈腿,一氣之下,她拿出剪刀趁男友熟睡時,把對方的生殖器剪斷,丟到八掌溪裡,再向警方自首,昨天經法官審理後,考量女子有悔意,男友也替她求情,加上經過醫生搶救後,剩下2公分的生殖器官,仍具有排尿、生殖功能,因此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她1年2個月徒刑,緩刑3年。

越南籍女子,趁同居男友熟睡時,拿起剪刀,把對方的生殖器剪斷。嫌犯(100.10.15):「都沒有叫,把褲子脫下來,拿那個剪。」

當時怕男友失血過多,她先請人叫救護車,自己則是騎機車,把剪下的生殖器官,丟到八掌溪裡,滿手鮮血的她,再帶著犯案工具到警局自首,婦人如此狠心,全是因為她懷疑男友有小三。

被害人媽媽(100.10.15):「前幾天被她看到,他帶一個女的來住我們家,剛好她回來被她看見。」

員警(100.10.15):「因為有下雨,水流湍急,被害者的生殖器不知被沖到何處。」

婦人從越南來台已經1、20年,離過婚,跟現任男友同居一段時間,還生下一個女兒,因為不滿同居男友疑似劈腿,越籍女子氣得剪斷男友的生殖器,還丟到溪裡無法找回。

經過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告有悔意,男友也替她求情,加上經過醫生搶救後,剩下2公分的生殖器仍具有排尿、生殖功能,4日,法官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女子1年2個月徒刑,緩刑3年,檢方也表示,尊重判決結果,不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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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筆藏床頭 夫偷情嘿咻全都錄

作者: 陳育賢╱新竹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24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育賢╱新竹報導】

新竹市倪姓男子與江姓女子發生婚外情,由於倪男曾帶江女返家同居被兒女發現,已分居狀態中的倪妻獲知後,氣得委由女兒在老公床頭藏錄音筆,果然錄到兩人做愛的聲音,新竹地院今年三月已判准兩人離婚,廿三日再依妨害家庭罪判處倪、江二人各四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家住新竹市的四十一歲已婚倪姓男子,八十四年與妻子婚後育有三子女,倪某在九十年間透過電話交友,結識四十三歲江女。

倪妻因工作關係,需要安靜環境,獨自搬到夫家對面成立工作室並獨居,兩人形同分居狀態。九十八年後,倪某即常帶江女回家同房。

倪妻從女兒口中得知老公常帶「阿姨」回家同房,氣得拿錄音筆交給女兒,要女兒藏在爸爸床頭,希望取得兩人發生不倫關係的證據。

倪妻取回錄音筆後,錄到有男女親吻吸吮聲、忽高忽低的呻吟聲、呼吸急促聲及肉體撞擊聲等性交時發出的聲響。

此外,還有女聲稱「專心一點好不好,做愛都不專心在幹嘛」,男聲則回應「哪有不專心?超專心的」,最後還有關鍵的「射、射了」等對話。不過,取得證據的倪妻卻未告上法庭。

倪某之後不滿妻子常指其外遇,讓他精神遭受虐待,先向法院訴請離婚,倪妻此時才不甘示弱,拿出錄音證據,指老公真有外遇,同時怒告兩人妨害家庭。

法官審理後,認為倪某確有外遇事實,今年三月已判准兩人離婚,小孩監護權也都判給媽媽。

而妨害家庭部分,法官從錄音中兩人針對做愛的內容對話、背景聲中可推斷兩人應是在進行性行為無誤,加上子女作證兩人經常同睡一房,所以依妨害家庭罪判兩人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倪男昨天外出工作不在家,不過婆婆對於前媳婦抱怨連連,認為前媳婦離家多年,不照顧兒女,孫子都是她在帶,兒子被告通姦那天是很多同事到家裡,錄音帶內的聲音根本不是兒子,他覺得法官這樣判不公平,是否上訴要由兒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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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衊前女友性慾強 惡男硬上弓重判12年

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持刀硬闖前女友新歡住處將女方押到旅館,恫嚇不聽話「就把肉一片一片割下」後予以性侵,板橋地方法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重判12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42歲的陳男不甘與前女友分手,今年8月間得知女子與新歡同居,心生醋意,持菜刀闖進前女友新歡住處強擄前女友,並警告不准報警。

陳男騎機車強載女子到汽車旅館後,喝令女子「去洗澡脫光光,否則用刀將你的肉一片一片割下來」,還揚言要把她丟棄到山中,女子只好乖乖服從,遭陳男性侵2次得逞。

法院審理,男子否認強逼前女友發生關係,還強辯「因她性慾很強」,怕與他發生關係無法面對新男友,才誣指他性侵。法院認為陳男任意踐踏女方的性自主權,手段惡劣、犯罪情節嚴重,犯後未見悔意,飾詞否認犯行,還在偵審過程中不斷汙衊女方人格,態度惡劣,因此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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